由于集中式光伏的快速發(fā)展,我國山東等地區(qū)已經出現了歐美等國家出現的凈負荷“鴨型曲線”,光伏為購買平衡服務承擔的經濟責任越來越大,相應集中式光伏項目經濟性下降。因此,全國范圍內分布式光伏電站成為行業(yè)的發(fā)展重點。國家能源局今年一季度新聞發(fā)布會披露,2021年全國光伏新增裝機54.88GW,為歷年來最高。其中,光伏電站25.6GW;分布式光伏29.28GW,約占全部新增光伏發(fā)電裝機的55%,歷史上首次超過集中式電站。截至去年底,分布式光伏已累計裝機突破1億千瓦,約占全部光伏發(fā)電并網裝機容量的三分之一。國家能源局數據同時顯示,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21年全國整縣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縣累計備案容量46.23 GW,主要分布在山東、河南和浙江;累計并網容量17.78 GW,主要分布在山東、浙江和廣東。
(來源:微信公眾號“寒說古今” 作者:李寒)
分布式光伏電站通常是利用屋頂資源建設光伏電站,一般采用自發(fā)、自用、余電上網的上網模式。隨著分布式的快速發(fā)展,裝機和上網電量越來越多,已成為新型電力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提前探討其如何參加市場。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凈計量政策,也在探索分布式光伏參加批發(fā)市場的方式,近期英國學者波利特先生提出的“混合式”市場改革,重點就是要求分布式光伏作為電源參加電力現貨市場,即“從理論上,需要對現有市場進行小改變,以降低其參與市場的門檻,并允許小型分布式的聚合商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分布式光伏也是光伏,集中式電站的問題分布式光伏并未減少,只是分布式光伏目前可以相對集中式光伏少交了很多費用,才顯得有“經濟性”。國家推動的“隔墻售電”一直不能規(guī)?;涞?,固然有部分原因是體制機制不銜接,但是“隔墻售電”行不通的根本原因還不在體制機制上,是“隔墻售電”只是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的一個側面,一個對分布式光伏有利的方面,分布式光伏該參加的環(huán)節(jié)被“缺省掉”了。
一是社會責任問題。分布式電源,本質是新型電力系統(tǒng)中的新型自備電廠。燃煤自備電廠遺留的歷史問題、面臨的發(fā)展問題,燃煤自備電廠的盈利方式問題,隔墻售電一個不少——該承擔的交叉補貼沒有承擔、該承擔的基金附加沒有承擔,造成不擁有分布式的工商業(yè)用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分布式光伏電站中部分業(yè)主是居民,但分布式上網實質是經營行為,居民也就變成了工商業(yè)。從這個行為來說,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業(yè)主,就需要承擔交叉補貼。分布式的“隔墻售電”本質上擴大了少交“交叉補貼和基金附加”的用戶范圍。
二是“不足補有余”的道德問題。當前的電網(輸配電)投資是按照用戶的最大負荷設計的,雖然分布式擁有者和“隔墻售電”的購買者減少了網購電量,但電網投資卻是“一分沒少”。分布式光伏和“隔墻售電”實際上造成了輸配電收入減少,對電網公司而言是虧損的,按照輸配電價核定制度,其少收的輸配電電費會造成下一個監(jiān)管周期輸配電價(假設其他邊界條件不變)上漲。輸配電費補窟窿的方式是將這部分投資轉移到沒有分布式的用戶身上回收,進而成了道德問題。因為有分布式屋頂資源的業(yè)主大多為企業(yè)園區(qū)或實質行為構成從事工商業(yè)的居民,繼而也就變成了沒有屋頂的居民“窮人”補貼有屋頂的工商業(yè)“富人”,所以被稱為“隔墻售電的道德問題”。當然,為了維持系統(tǒng)可靠性,發(fā)電側的有效容量投資也需要按照用戶的最大負荷設計,與輸配電費的道德問題同理,在發(fā)電側容量電費上,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三是市場分割問題。受電力使用方式以電網為主影響,電力商品有四個方面:電量、平衡、調節(jié)和可靠性,對應三個市場,電力現貨市場(電量和平衡)、輔助服務市場(調節(jié))、容量市場或容量回收機制(可靠性),以及在這三個電力市場基礎上衍生出的避險機制,包括遠期合同(國內稱為中長期合同)、期貨、期權等。“隔墻售電”嚴格意義上說是遠期合同,或者認為只反映電力商品中的一個方面——電量,并不能夠清晰反映分布式光伏的真正價值(被高估)。更為麻煩的是,簡單的“隔墻售電”會割裂市場,影響現貨發(fā)現價格,這也是波利特先生為什么提出要求分布式參與現貨的原因。在分布式發(fā)展比例極高的山東為例問題會更加突出,分布式光伏電站裝機大幅增長,對平衡能力提出挑戰(zhàn)。對電網平衡來說,分布式電源原本體量小系統(tǒng)影響還可以忽略,但是以現在2000多萬千瓦的規(guī)模,隔墻售電會在發(fā)電時間對于平衡和供需產生影響,形成事實上的市場分割,扭曲現貨價格,形成市場分割套利。
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的正解,應當一是將“隔墻售電”作為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交易的遠期合同;二是分布式光伏應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和容量市場(或容量回收機制);三是擁有分布式光伏的業(yè)主應當采用兩部制輸配電價(容量電價部分加大比例)或單一容量輸配電價方式收取輸配電價,并且按照實際用電量繳納發(fā)電側容量電費(如有);四是擁有分布式光伏的業(yè)主應當按照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量繳納交叉補貼和基金附加。這樣做了“全套”實現公平后,可見分布式光伏的經濟性沒有預期樂觀,“隔墻售電”也不具備明顯優(yōu)勢。當然,約束“隔墻售電”的體制機制問題,也應該得到解決,分布式光伏也應獲得公平的市場主體權益。
不可否認,分布式電源大量接入配電網能帶來降低系統(tǒng)損耗、提高供電可靠性、減少環(huán)境污染等一系列益處。但隔墻售電仍然是一種財務或金融上的合同約定,若不考慮社會責任和電力市場,一股腦單純炒概念、單一發(fā)展分布式電源是不現實的,“挖墻角”的思維發(fā)展產業(yè)也是不可持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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